|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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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449号 原告: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郑博源(实习),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亚平。 原告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