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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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恩乾商贸有限公司 邹平华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淄博悦舜商贸有限公司 淄博佳士德泵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恩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淄博佳士德泵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09811.97元(利息截至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1月21日至2016年9月29日的利息按照2014年齐银借1303字130号《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2016年9月3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邹平华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悦舜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平华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悦舜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恩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淄博佳士德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5元,由被告淄博恩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邹平华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悦舜商贸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13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