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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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泰坚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泰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15056元及该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36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