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普宁市华美鑫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普宁市华美鑫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60930.5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以56093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 二、驳回原告普宁市华美鑫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4.1元,由原告负担436.1元,被告负担4538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53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