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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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柴霸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资金399520元及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损失费(逾期担保费以3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8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止;资金占用损失费以39952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2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代偿资金之日止); 二、由被告***、***、***、***、重庆柴霸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柴霸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6元,由被告***、***、***、***、***、重庆柴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