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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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桥龙水泥有限公司 玉溪水电志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玉溪水电志达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玉溪水电志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玉溪水电志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玉溪市桥龙水泥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4642175.14元和截止2020年5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41081.1元,2020年6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24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