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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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潮州市江南陶瓷有限公司 潮州市湘桥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永护营业部 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护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潮州市江南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元、利息57380.40元(计至2018年3月20日,此后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5元,由被告潮州市江南陶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