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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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潮州市酒类贸易有限公司 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枫春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潮州市酒类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98000元、利息923755.30元(计至2018年5月20日,此后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潮州市酒类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酒类一批(抵押登记编号:0768开发4451042012121xxxx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潮州市酒类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物的抵押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758元,由被告潮州市酒类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