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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805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其中本金890000元自2009年3月31日起计至2017年12月25日止;本金880500元自2017年12月26日计至还款之日止;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765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其中本金7800000元自2009年3月31日起计至2016年12月29日止;本金7770000元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至2017年12月29日;本金7765000元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7950000元自1996年12月26日起计至1997年1月2日止;本金7920000元自1997年1月3日起计至2009年3月31日止;本金120000元自2009年4月1日起计至2015年12月29日止;本金110000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9.8‰计付); 四、被告潮州市江南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告***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18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