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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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锦成大药房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 梅州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粤M×××**号小型轿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122000元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7072.7元。 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9969.7元,扣减已支付的13500元,仍应赔偿原告***7646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被告***负担848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