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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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20,000元及利息(以1,9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5年1月14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减去已经支付的7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