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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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万+30万,合计150万元,截止2021年4月6日所欠利息41.615978万元+10.403995万元,合计52.019973万元,本息合计202.019973万元,自2021年4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清偿为止; 二、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二被告***、***位于阜蒙县蜘蛛山镇石头营子村2处不动产权证号:辽(2017)阜蒙县不动产权第0003090、0003091号、位于清河门区清兴街南段1-103不动产权证号:辽(2017)阜新市不动产权第900196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2元,减半收取11481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