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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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达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传骑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传骑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948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传骑物流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99487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4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前述案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