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0218.9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每月欠缴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自欠缴之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费用时一并给付原告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