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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荆州市宝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荆州市宝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91438.87元,并支逾期利息29814.87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此后利息以590083.45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荆州市宝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9692元;

三、被告***对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68元,财产保全费3990元,合计9358元,由被告***、荆州市宝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荆州市宝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4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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