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1265.8元、利息12186.1元、费用16329.12元,合计129780.97元(截止至2019年1月17日),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 二、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实欠本金数,从2019年1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5.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