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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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057.6元、利息71.66元、罚息68.17元、复利2.29元,合计3199.72元(至2019年6月27日止)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二、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从2019年6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利息按实欠本金数,以月利率1.5%计付;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加收30%计收;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