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7975元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11月22日的违约金为4884元,2018年11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279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5.16元,由被告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