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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久富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返还投资款648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久富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投资收益(按照每月8.10万元的标准,自2015年6月18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投资款之日,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0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