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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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阳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阳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559941.8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宁波市阳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2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市阳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519元,由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