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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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仕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波仕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嵊州市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合计3323195.8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在浙江波仕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各向嵊州市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五分之一的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26元,由被告浙江波仕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