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金升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州金升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房屋和场地租金231,250元,2018年11月15日之后的房屋场地租金按200,000元/年给付租赁物占用期间的费用至被告腾出租赁的房屋场地时止; 二、被告***和***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被告锦州金升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锦州金升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2元,由被告锦州金升肥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和***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