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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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中心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盘锦德胜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三原告11万元,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三原告500.00元,共计110,500.00元; 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在扣除上述交强险赔偿额及垫付的医疗费后,余额为846,470.05元(966,970.05元-110,500.00元-1万元),此款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70%即,592,529.0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上述款项若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8.00元,减半收取5,49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