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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居然之家商业地产有限公司
盘锦一线置业有限公司
盘锦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1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卉芳,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晓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一线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玉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北京居然之家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林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盘锦一线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盘锦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居然之家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民初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民初第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92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3-9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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