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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1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卉芳,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晓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一线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玉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北京居然之家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林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盘锦一线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盘锦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居然之家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民初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民初第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92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0-3-9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