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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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花璟门业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庭院门款5000元; 二、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花璟门业店自行拆除并运回其向原告***交付的庭院门;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已减半),由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花璟门业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