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漯河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93元(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房屋总款每日万分之零点五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止); 被告漯河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原告***补开河南增值税发票;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漯河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