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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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量医学交流服务中心 蒙城县永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5454.5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0964.0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9282.50元; 四、被告蒙城县永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3.50元,原告***承担人民币41.50元,被告***、***、蒙城县永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人民币1302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退费手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