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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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华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华洋消防设备有效公司工程款54万元; 二、被告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于涉案工程(景都国际名人苑5#楼的喷淋工程、防火门工程的消防工程及地下车库等)消防工程验收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华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于涉案工程(景都国际名人苑5#楼走廊两侧管道井防火门、1#楼、2#楼、3#楼1层与顶层管道井防火门安装工程和5#楼、地下车库防排烟工程、应急疏散等)消防工程验收一年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华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2万元; 三、被告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华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88000元; 四、驳回原告临沂市华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100元,由原告临沂市华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