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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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宁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借款本金3932821.35元,截止2019年3月31日逾期利息558018.74元,共计4490840.09元; 二、如被告***、***不能如期履行,则以实际欠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48%的利息上浮30%的罚息,承担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对被告***、***抵青海省西宁市商铺抵押物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28元,已减半收取2136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