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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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时代大厦有限公司 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借款本金9100万元; 二、被告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罚息及复利[罚息以91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逾期当期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重新定价日LPR加185基点)加收50%计算;以不能按期支付的罚息为基数,按照逾期当期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重新定价日LPR加185基点)加收50%计算复利];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对被告辽宁时代大厦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地下1-2层、1-4层、7-8层、13-25层房屋[权利凭证号分别为辽(2019)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112613号、辽(2019)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112618号、辽(2019)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112626号、辽(2019)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112629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在债权本金376310000元项下产生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四、被告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5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585元(均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预交),由被告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时代大厦有限公司、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