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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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漯河瑞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临颍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瑞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截至2021年2月22日相应的利息、复利共计431602.84元(其中借款期限内利息为427111.11元)、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8.06%自2021年2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427111.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6%自2021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漯河瑞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有权对被告临颍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城关镇纬二路北侧文化路西侧【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临颍县字第××号、第××号、第3151215273号、31××5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豫(2019)临颍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27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临颍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普通程序收取143959元,由被告漯河瑞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临颍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