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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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河南磐石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畅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南磐石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磐石网络畅充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解除; 二、畅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型号为CCKJ-A02的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充电网络服务装置共计三十六台自河南磐石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放处取回,河南磐石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负必要的配合义务; 三、畅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南磐石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欠款十八万九千三百一十三元一角一分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十八万九千三百一十三元一角一分为基数,自二○一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畅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河南磐石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五万六千一百一十元,保全费五千元,均由畅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九十八元,由畅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千零四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河南磐石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