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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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耐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供销分公司 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供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耐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对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供销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南票供销分公司、南票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3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473元,由南票供销分公司、南票公司负担(耐斯公司同意其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由南票供销分公司、南票公司向其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南票供销分公司、南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耐斯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