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垅中间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集体收益款28579.79元; 二、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村民委员会在保管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垅中间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垅中间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