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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9295.59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82072.2元,合计201367.79元,扣除垫付的7818.18元,还应支付193549.61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274.31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钱款汇入原告***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海门市三和支行62×××42账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3元,减半收取计897元,由原告***负担18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673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9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各负担1984元、116元。上述诉讼费用均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钱款汇入原告***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海门市三和支行62×××42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3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