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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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代付款5568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