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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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苏州伊曼斯化工机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伊曼斯化工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0800元、留购价100元、逾期违约金1188.29元及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迟延利息(计算基数为原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应付未付租金部分,计算标准为年利率5%); 二、被告苏州伊曼斯化工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苏州伊曼斯化工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伊曼斯化工机电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5元、诉讼保全费1188元,合计2673元,由被告伊曼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