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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桐城市志宏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怀宁县中医医院
枞阳县金晨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损失264399.11元,扣除先行垫付款10000元,实际支付254399.1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给付时直接汇至潜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户名:潜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市开发区支行;帐号:93×××88。行号:403368400247;咨询电话:0556-89××××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2元,减半收取2696元,由被告***、枞阳县金晨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9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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