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荣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7953.67元; 二、被告石家庄市荣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第一项赔偿数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3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由原告***、***负担2626元,被告***负担8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晋州市,邮编052260,收件人为立案庭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