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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6780.2元。被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97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1598元,由原告***负担43元,由被告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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