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52889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21年4月2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063.95元;嗣后利息(含罚息、复利)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

四、被告山东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8元,减半收取4624元,财产保全费3305元,由被告***、山东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6-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