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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朝音信德贸易有限公司
中潮金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本金13228250元及利息(以132282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5万元;

三、被告中潮金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朝音信德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有权以被告***、被告***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京(2017)通不动产权第XXXX号,宗地使用权证号京通国用(2004出)字第046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1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在继承潘冬泉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本金13228250元、利息(以132282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5万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中潮金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朝音信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被告中潮金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朝音信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18460元,由原告***负担17290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中潮金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朝音信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1011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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