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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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97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197000元自2019年11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对借款97000元及借款97000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0元,由原告***负担349元,被告***、***、***负担2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