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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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浩乐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沃得沃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浩乐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工程价款1118416.42元(不含税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河北浩乐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防火门价款419400元(含税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12元,由被告河北浩乐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640元,原告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负担572元。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浩乐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