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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未到期本金46,591.24元及截止到2019年7月10日所拖欠的到期本金6,841.48元、利息1,241.10元、罚息148.88元,以上共计54,822.70元;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收。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律师费4,386.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00元,减半收取58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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