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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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金地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金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甘肃金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由***预交,甘肃金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