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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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芜湖鹤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芜湖恒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闳锐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 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鹤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096666.79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叁个月期限档次+4.555%计算)、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9000元; 二、被告芜湖鹤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费人民币24000元; 三、被告闳锐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LIUHUA、LINHONG对被告芜湖鹤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758元,由被告芜湖鹤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闳锐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LIUHUA、LINHONG共同负担。(芜湖鹤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闳锐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LIUHUA、LINHONG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如下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账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开户账号:11×××68)。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芜湖鹤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闳锐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LIUHUA、LINHONG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