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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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给付40万元的义务”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