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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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盘锦日月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日月兴城A2期14-2-801室房屋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及电梯费共6764.40元,且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及电梯费2254.80元自2016年12月26日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及电梯费2254.80元自2017年12月26日起、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及电梯费2254.80元自2018年12月26日起,均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