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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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大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兰考县包公农机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考县包公农机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018年10月13日-2019年2月23日,以月利率7.2‰计息;2019年2月24日起,以月利率7.2‰计息,并加罚50%的罚息); 二、如被告兰考县包公农机专业合作社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原告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兰考大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封市包公食品有限公司西侧的豫(2017)开封市不动产权第0006465号、豫(2017)开封市不动产权第**房地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00万元以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兰考县包公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